一、建設條件和布局
(一)鑄造企業的布局及廠址的確定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鑄造業和裝備制造業發展規劃。
(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一類區)的鑄造企業不予認定;在二類區和三類區(一類區以外的其他地區),新(擴)建鑄造企業和原有鑄造企業的各類污染物(大氣、水、廠界噪聲、固體廢棄物)排放標準與處置措施均應符合國家和當地環保標準的規定。
(三)新(擴)建鑄造企業應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及“職業健康安全預評估”,并通過項目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三同時”驗收。
二、生產工藝
(一)企業應根據生產鑄件的材質、品種、批量,合理選擇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經濟高效的鑄造工藝。
(二)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鑄造工藝。
三、生產裝備
(一)企業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熔煉設備和精煉設備,如沖天爐、中頻感應電爐、電弧爐、精煉爐(AOD、VOD、LF爐等)、電阻爐、燃氣爐等。爐前應配置必要的化學成分分析、金屬液溫度測量裝備,并配有相應有效的通風除塵、除煙設備與系統。
(二)鑄造廠用高爐應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鑄造用生鐵企業認定規范條件》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
(三)企業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處理、清理等設備。采用砂型鑄造工藝的企業應配備舊砂處理設備。各種舊砂的回用率應達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樹脂自硬砂(再生)≥90%,堿酚醛樹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四)企業或所在產業集群、工業園區應具備與其產能和質量保證相匹配的試驗室和必要的檢測設備。
(五)落砂及清理工序應配備相匹配的隔音降噪和通風除塵設備。
(六)現有鑄造企業沖天爐的熔化率應大于3噸/小時,不得采用無芯工頻感應電爐、0.25噸及以上無磁軛的鋁殼中頻感應電爐、鑄造用燃油加熱爐;新(擴)建鑄造企業沖天爐的熔化率應大于5噸/小時,不得采用鑄造用燃油加熱爐。
四、 企業規模(產能/產值)
(一)現有生產鑄鐵件、鑄鋼件、鋁合金鑄件、銅合金鑄件、離心球墨鑄鐵管、離心灰鑄鐵管的鑄造企業,其鑄件年生產能力按其所在地區和鑄件材質(見表1)應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的噸位或產值。
(二)除鋁合金、銅合金外其他有色鑄件[表1中所列鑄件材質“其他(有色)”],其鑄件年生產能力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產值。
(三)二類區、三類區新(擴)建鑄造企業,其年度生產能力按其所在地區及鑄件材質和工藝不同應不低于(表1所列)要求的噸位或產值。
五、產品質量
(一)鑄造企業應按照GB/T19001-2008標準(或ISO/TS16949標準)建立質量管理體系,設有獨立質量管理及監測部門,配有專職質量監測人員,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
(二)鑄件的外觀質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鑄件的內在質量(成分、金相組織、性能等)應符合產品規定的技術要求。
六、能源消耗
(一)企業應根據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統。
(二)新建或改擴建鑄造項目需要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
(三)企業的主要熔煉設備應滿足要求能耗指標(見表2~表6)。
(四)企業噸鑄鐵的綜合能耗≤0.44噸標準煤;噸鑄鋼的綜合能耗≤0.56噸標準煤。
七、環境保護
(一)粉塵、煙塵和廢氣
生產過程中產生粉塵、煙塵和其他廢氣的部位均應配置大氣污染物收集及凈化裝置,廢氣排放應符合《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異味排放量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
(二)廢水
根據排放流向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及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三)固體廢棄物及危險廢物
企業廢砂、廢渣等固體廢棄物應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貯存和處置,并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部門要求。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法規,設置規范的分類收集容器(罐、場)進行分類收集,并交給有資質處置相關危險廢物的機構實施無害化處置。
(四)噪聲
完善噪聲防治措施,廠界噪聲應符合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五)環境管理
企業應依據GB/T24001-2004標準建立環境管理體系。
(六)清潔生產
支持和鼓勵現有鑄造企業積極開展清潔生產,依法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大力推廣清潔生產技術,不斷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
八、職業健康安全及勞動保護
(一)企業應制定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并有效運行。
(二)企業應根據相關法規為員工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并配發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防塵、護耳等防護器具)。應對從事有害工種的員工定期進行體檢,被檢率達100%。
(三)企業應按照《鑄造防塵技術規程》(GB8959-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2007和GBZ2.2-2007)、《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等有關標準的要求,配備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噪聲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備必要的治理設備。
(四)企業應依據GB/T28001-2011標準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九、人員素質
(一)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理化檢驗及無損探傷等特殊崗位的人員應具有經相應的資質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率達100%。
(二)企業應制定各類人員的任職條件和培訓計劃,定期進行管理、技術、技能、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培訓率達98%以上。
十、監督管理
(一)鑄造企業可以按照本準入條件的規定申請準入認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按照本準入條件,組織對申請準入認定的鑄造企業進行審核;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組織抽查,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鑄造企業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發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本地申報準入認定的鑄造企業進行初審,并對已公告準入的鑄造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三)準入企業公告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十一、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鑄造企業(含車間)。
(二)本準入條件所引用的標準被重新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本準入條件將根據我國鑄造工業的發展情況以及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加以修改并向社會公布。
(四)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